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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价值: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16:19 点击次数:122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1 月 02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金元惠理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根据 2009 年 06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535 号文核准募集,核准
“本基金”
文件名称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年 09 月 11 日生效。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 2015 年 03 月 06 日更名
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于 2015 年 07 月 15 日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价值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依据《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此外,本基金
也可能存在由于如下原因而产生的风险:一、基金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
而产生的风险;二、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股票估值合理或低估以及未来的成
长性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对股票估值和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判断。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测性
的指标,包括预期中长期每股收益增长率、预期中长期运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如果研究不深
入、业绩预测不准确以及对股票价格的判断失误会增加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
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止日期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09 月 01 日起执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业务规则》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的行为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操作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总和
程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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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
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 2016 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 年 0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09 月至今,出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 2014 年 05 月至 2016 年 03 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 2016 年 0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云南省滇中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 2021 年 11 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的
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 1991 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
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工作,
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任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
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会
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05 月,出任吉
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
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曾
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气
公司出纳、云南滇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计。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
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
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
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
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孔祥鹏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上海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其他公司历任
究所研究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具体情况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2020 年 12 月 22
基金 日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姓名 韩辰尧 性别 男
研究生、硕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士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行业研究员和基金投资经理,昆仑健
其他公司历任 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门负责人,太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事
业部负责人,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门负责人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金具体情况
日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2023 年 3 月 1
投资基金 日
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万文俊先生 2009 年 9 月 2010 年 6 月
黄奕女士 2010 年 6 月 2011 年 12 月
何贤女士 2010 年 12 月 2011 年 12 月
冯志刚先生 2012 年 2 月 2013 年 4 月
潘江先生 2011 年 12 月 2014 年 4 月
晏斌先生 2013 年 1 月 2015 年 5 月
林材先生 2014 年 4 月 2015 年 7 月
晏斌先生 2013 年 1 月 2015 年 11 月
侯斌女士 2015 年 7 月 2016 年 12 月
缪玮彬先生 2016 年 12 月 2018 年 3 月
贾丽杰女士 2018 年 3 月 2022 年 4 月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郭建新先生(基金经理)、
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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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玮女士(基金经理)、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章文凝女士(基金经理)、
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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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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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
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
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
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
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
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
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
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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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
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
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
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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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
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 、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
、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资》
奖项。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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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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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15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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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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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535 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策略指导下,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低估的
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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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书。
看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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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09 年 07 月 27 日至 2009 年 09 月 08 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12,063,932.20 份基
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92,083.5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7,746 户。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
基金 738,163.01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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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09 月 1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三)基金备案的条件
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
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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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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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
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人民币;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认购费)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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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31 天 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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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数=98,522.17/1.200=82,101.81 份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N<7 天 1.50% 12,000 180 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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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31 天 0.00% 12,000 0 12,00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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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6、7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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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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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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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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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策略指导下,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低估的
上市公司股票,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中长期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将数量模型与定性分析贯穿于资产类别配置、行业资产配置、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
合构建的全过程之中,依靠坚实的基本面分析和科学的金融工程模型,把握股票市场的有利投资机会,
构建最佳的投资组合,实现长期优于业绩基准的良好收益。
在本基金的投资管理计划中,投资实现方法由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和自下而上的股票组合的
构建与管理组成。同时,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趋势分析辅助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和经
济运行周期的变动,进行积极的战略性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投资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战略性配置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分析员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与判断
分析员从研究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入手,判断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国际收支等多元
因素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2)分析员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分析员主要借助“股权风险溢价模型”分析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得出科学的市场分析结
论。股票资产的当前收益率以三阶段现金流折现模型中的隐含收益率为参考,债券资产的当前收益率以
(3)数量分析员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与建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数量分析员的风险评估建议,由数量分析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
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股票风险溢价水平、投资组合调整可能导致的风险变化的评估报告。
在 GARP 策略指导下,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中国企业的增长”是本基金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基本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采取自下而上、四重过滤
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首先,采取模型识别法对所有股票的估值与成长前景进行数量化扫描,形成可投
资股票集合,该股票集合构成本基金股票一级库;其次,对股票一级库中的所有股票进行流动性筛选,
形成本基金股票二级库;再次,通过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利用“金元顺安上市公司成长前景评价体系”
对股票二级库中的上市公司的成长前景进行翔实分析与评估,剔除“伪成长”的上市公司,甄别具有真
正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明星公司”
),同时对甄别的明星公司进行公司治理评估,从而构成本基
金股票三级库;最后,通过估值考量,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在股票组合
的构建过程中,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趋势分析辅助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
(1)股票估值与成长前景的数量化扫描
本基金首先采用模型识别法计算每只股票的成长特征和估值特征。采用的成长指标包括:1)未来
采用的估值指标包括:1)未来 12 个月市销率,2)未来 12 个月市盈率,3)未来 12 个月市净率。
为了使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具有可比性,本基金采用统计方法将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加以标准化,
得到每只股票与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分别对应的标准化“Z 值”。标准化 Z 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x??
Z=
?
上式中,x 为每只股票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的值,? 为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的平均值,? 为成长指
标和估值指标的标准差。对于每只股票成长特征,本基金将成长指标的三个 Z 值加以平均,得到每只
股票的成长特征值;对于每只股票的估值特征,采用同样的方法得到估值特征值。
根据每只股票成长特征和估值特征的 Z 值,本基金可以将全体股票归入四个象限:第一象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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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成长潜力-估值低、第二象限:成长潜力不佳-估值低、第三象限:成长潜力不佳-估值高、第四象
限:良好成长潜力-估值高。第一象限中的股票具有成长潜力良好、估值低的特点,构成了本基金潜在
的可投资股票集合。对于位于其余三个象限中的股票,本基金则采取回避的态度。
(2)流动性筛选
为减少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按照一定日均成交额和流通市值标准对个股进行筛选。在当前的市场条
件下,本基金管理人采纳如下两个指标作为股票流动性筛选标准:90 个交易日内日均成交额不低于
标。所有符合上述流动性筛选标准的股票集合,形成本基金股票二级库。
(3)成长前景的翔实分析与评估
数量化扫描虽然能够为缩小关注的股票范围,精选个股提供很大的帮助,但其无法代替对上市公司
的深入调研,尤其对于信息披露不甚充分的某些上市公司而言。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通过实地调
研,利用“金元顺安上市公司成长前景评价体系”对股票二级库中的上市公司的成长前景进行翔实分析
与评估,甄别具有真正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本基金将此类公司称之为“明星公司”
。在此过程中,
本基金同时采用“金元顺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甄别的明星公司进行公司治理评估,从而构
成本基金股票三级库。
金元顺安上市公司成长前景评价体系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运营收入和盈利增长的四个方面:表现、质
量、速度和稳健。所用的指标类别和各项基本指标所占的权重参见下表。
金元顺安上市公司成长前景评价体系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权重(100%)
每股收益增长率 14%
净利润率的变化 12%
表现(42%)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8%
运营收入增长率 8%
净利润率 10%
质量(26%) 净资产收益率 8%
运营利润率 8%
速度(16%) 存货周转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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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 8%
速动比率 8%
稳健(16%)
流动比率 8%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进行上市公司调研具体内容体现在:
除了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外,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还需要同以下这些对象进行访谈:行业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与研究机构、客户与供应商、竞争对手、目前以及以前的雇员。
? 产品与服务的市场潜力;
? 公司的研发投入与实力;
? 公司的销售渠道与销售队伍;
? 产品的利润率;
? 公司维持与改善利润率的手段;
? 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
? 公司的财务控制;
? 公司所特有的优势;
? 长期发展与短期盈利的平衡;
? 公司的财务结构与融资需求;
? 公司与外界的信息交流。
依据上表所示的评价体系以及上市公司实地调研,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对股票二级库中的每
家上市公司的各项基本指标进行打分,加权得出上市公司成长前景的综合排名,本基金选择排名前 150
位的上市公司作为具有真正成长潜力的明星公司。
在对上市公司成长前景的分析与评估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采用“金元顺安上市公司公
司治理评估体系”对明星公司进行公司治理评估。该评估体系包括如下五个角度:企业的纪律性约束、
对股东利益的关注、企业策略执行评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持续创新能力。本基金将综合评分不低
于 60 分(包括 60 分)的上市公司作为具备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上市公司,从而构成本基金的股票三
级库。
(4)估值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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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级股票库中,本基金利用估值分析方法,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
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
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等方法。
本基金采用上述四重过滤的方法精选出来的股票组合,是以自下而上方式构建而成的。这样的组合
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主要利用“投资时钟”模型,
通过建立“行业综合价值评估体系”,对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
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此对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加以适
当调整。
基本原则是,本基金对行业历史收益率和预期收益的分析,在行业间进行配置,使投资组合在控制
风险的情况下,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1)投资时钟
在一般意义上,投资时钟表明了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各个行业的投资表现如何。比如,在经济
发展停滞时,防御型的行业表现较为出色;在经济快速发展时,周期性的行业表现较为出色。另一方面,
通常价值型的行业在货币政策紧缩时表现较佳,而成长型的行业在货币政策较宽松时,相对表现较好。
根据这一理论基础,本基金适时调整股票组合在行业内的配置,以便尽量降低股票组合的非系统性
风险。
(2)行业综合价值评估体系和行业优化配置原则
在投资时钟模型对行业趋势研判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四个角度通过建立“行业综合价值
评估体系”来确定行业的投资价值:行业景气度、行业收入和利润增长、国际产业竞争力比较和估值比
较。
本基金的行业优化配置以沪深 300 指数中 1 级和 2 级行业配置比例为基准,通过建立行业综合价
值评估体系,分析行业历史收益率和预期收益,从而确定行业配置比例相对指数行业权重的浮动方向和
范围。
本基金的行业优化配置原则参见下表:
行业投资评级 偏离指数权重的方向 相对指数行业配置比例
+ 超过 超过行业基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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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 低于行业基准比例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原则构建债券组合,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好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商业票据等品种。本基金在选择单个债券时,
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和流动性的管理。本基金可定期针对特定期限做出利率预测和信用溢价预测,并
根据不同的收益曲线动向构建或调整债券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
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债
指数。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
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组成。此外,该指数的一个重要
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国债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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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系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
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八)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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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超过以上限制的投资行为,必须提
交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以上投资
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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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7)、
(12)、
(16)、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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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01 日复核了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83,866,246.96 84.05
其中:债券 6,046,957.81 6.06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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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48,885.00 2.08
C 制造业 74,976,457.36 75.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15,110.00 1.9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925,794.60 4.9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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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3,866,246.96 84.9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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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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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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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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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份额净值增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39.86% 1.59% -16.90% 1.02% -22.96% 0.57%
-5.02% 0.84% -8.16% 0.67% 3.14% 0.17%
-10.63% 1.69% 14.96% 0.94% -25.59% 0.75%
自基金成立起
-40.84% 1.59% 45.27% 1.11% -86.11% 0.48%
至今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09 月 11 日,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 2009 年 09 月 10 日指数为
基准;
(2)本产品于 2020 年 11 月 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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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期间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二)主要人
员情况”中的“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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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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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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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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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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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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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错误处理。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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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低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工作日;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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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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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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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相应部分。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并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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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八)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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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表;
(二)基金的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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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规定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信息披露办法》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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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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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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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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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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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
停申购,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
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
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
服务机构在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
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
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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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
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
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
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
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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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
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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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
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
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
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
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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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五、侧袋机制”
,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
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
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
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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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是在投资风格上的风险暴露。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和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
有可能存在由于如下原因而产生的特有风险:1、基金管理人对市场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
合适而产生的风险;2、股票研究不深入与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股票估值合理或低估以及未来
的成长性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对股票估值和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判断。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
测性的指标,包括预期中长期每股收益增长率、
、预期中长期运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如果研
究不深入、业绩预测不准确以及对股票价格的判断失误会增加投资风险。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
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
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
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
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
决权。
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
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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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
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
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
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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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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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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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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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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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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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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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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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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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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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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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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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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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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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
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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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
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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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
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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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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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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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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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7)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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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6%。超过以上限制的投资行为,必须提
交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以上投资
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7)、
(12)、
(16)、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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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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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
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
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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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联系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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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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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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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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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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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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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包括
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
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
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
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
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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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邮件
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
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
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
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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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下部分基金增加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新增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 03 月 03 日更新;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3 月 03 日更新;
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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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在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度报告;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于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8 月 09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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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 08 月 09 日更新;
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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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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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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