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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A类,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B类: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15:40 点击次数:134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11 月 02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根据 2014 年 04 月 0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本基金”
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377
号)2014 年 06 月 26 日《关于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462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 2015 年 03 月 06 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03
月 12 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于 2015 年 07 月 15 日由“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更名为“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同时做相应修订变更。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
均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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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序号 更新内容 截止日期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
明书》由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操作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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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总和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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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
)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
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 2016 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 年 0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09 月至今,出任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博士。曾于 2014 年 05 月至 2016 年 03 月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于 2016 年 0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云南
滇中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云南省滇中
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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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于 2021 年 11 月,就职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纪畅先生,董事,研究生,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总部总经理。纪畅先生具有逾三十年的
金融领域从业经历,自 1991 年工作至今,长期在证券行业担任管理工作,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
海南国投证券部重组而成)多个岗位任职,曾于营业部大户室、投资银行部、研究发展部等部门工作,
并历任营业部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曾任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
人。
袁林洁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香港名辉家具公司北京分公司会
计、泛华建设集团审计。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05 月,出任吉
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本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
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永丽女士,董事,研究生,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副经理。曾
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副经理。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徐雪女士,监事,本科,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曾任云南省昭通市中诚燃气
公司出纳、云南滇中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计。
贺玮女士,监事,研究生,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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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人事高级经理,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吴迎春女士,监事,本科,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高级审计员。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罗寅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子公司董事长,研究生。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
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
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渝鹏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曾任深圳轩冕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项目工程师,银通证券(筹)责任有限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息技
术总部助理主管、基金筹备组成员。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主任科员,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石家
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苏利华 性别 男
最高学历、学
国籍 中国 研究生、硕士
位
其他公司历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基金具体情况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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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2018 年 5 月 9
证券投资基金 日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 2020 年 12 月 3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日
日 日
日
日
姓名 李玮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本科、学士
其他公司历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投研助理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具体情况
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李杰先生 2014 年 08 月 2018 年 02 月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孙嘉女士(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郭建新先生(基金经理)、
孔祥鹏先生(基金经理)、商昌层先生(基金经理)、苏利华先生(基金经理)、韩辰尧先生(基金经理)、
李玮女士(基金经理)、陈铭杰先生(基金经理)、李海瑞女士(基金经理)、章文凝女士(基金经理)、
刘一峰先生(基金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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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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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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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
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
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
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
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
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
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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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督察长、监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
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
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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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6 人, 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
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4 年 9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126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2547.58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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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
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
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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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
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
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金投资
监督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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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人:胡佳骏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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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张亚旎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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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377 号)
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可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份额的分类,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其他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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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并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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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看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4 年 07 月 14 日至 2014 年 07 月 28 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97,663,805.53 份基
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42,062.3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455 户。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
基金 2,587,686.49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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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08 月 0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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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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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
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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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
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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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回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导致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300 万份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销售机构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控,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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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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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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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非自动延期办理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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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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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
究,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
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
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
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
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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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以
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
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
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
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
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
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
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
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
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
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
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
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
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
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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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
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
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
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
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但下文第(2)、
(3)项另有约定
的除外;
(2)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3)当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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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
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日内进行调整;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
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
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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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4)、
(15)
、(17)、
(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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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
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
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
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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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
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九)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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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
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1 月 0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债券 5,161,802,478.02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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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0.7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61,047,212.57 7.0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 20%。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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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13 7.0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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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8,182,393.96 5.80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张)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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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6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6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3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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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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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09 月 30 日。
(1)金元顺安金元宝 A 类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收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1.5452% 0.0050% 14.6798% 0.0000% 16.8654% 0.0050%
(2)金元顺安金元宝 B 类
阶段 份额净值收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率③ 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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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4.7912% 0.0050% 14.6798% 0.0000% 20.1114% 0.0050%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08 月 01 日,业绩基准收益率以 2014 年 07 月 31 日为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3)上述期间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二)主要人
员情况”中的“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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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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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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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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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决定延迟估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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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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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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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
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相应部分。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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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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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每日分配、每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
收益;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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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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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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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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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人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
每日单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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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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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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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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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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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而言,本基
金主要具有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
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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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
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
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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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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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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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合并方基金的选择: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且为同一基金管理人、同一基
金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条
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则剔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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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告: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
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被
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合并方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
相关规定进行。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或第 2 款第(6)项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
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确定合并基准日: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
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若因发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而进行合并的,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
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
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
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本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
照原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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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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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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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的费用;
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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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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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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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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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调整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或服务;
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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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
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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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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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
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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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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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
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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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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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 0.25%,具体设置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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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项另有约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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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殊品种除外;
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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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4)、15)、17)
、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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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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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
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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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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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若按上述条件
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则剔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被合
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
关规定进行。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条第 3 款或第 2 款第(6)项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
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准日及相关操作。
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
转入的其他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前述赎回选择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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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原规则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
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4)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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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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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3)项另有约定的除
外;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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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殊品种除外;
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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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4)、15)、17)
、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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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
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
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
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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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未执行的该等投
资指令应当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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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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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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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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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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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①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②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④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②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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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②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③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决定延迟估值;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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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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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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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
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
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年
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该年度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年度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
经理报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
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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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电话、邮件地址
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
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对于无
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021-6888189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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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 年 11 月 05 日更新;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四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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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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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
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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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